2023年01月09日
2002年3月,謝某進入杭州某公司工作,雙方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5年1月,謝某生病住院。2015年4月,謝某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其還處于依法享受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想知道的是,單位是否可以停止勞動合同?停止勞動合同是否要付出醫療補助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停止,用人單位沒有法定任務向勞動者付出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法定停止,用人單位可以不付出經濟補償,并給吻合條件的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關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醫療期未滿,用人單位依法停止勞動合同后是否要付出醫療補助費題目,《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
從咨詢情況來看,謝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停止勞動合同,不付出經濟補償,此時其在醫療期內,疾病未愈仍需治療的,用人單位付出醫療補助費應當是吻合勞動法理及法規政策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