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月09日
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題目的關照》(人社部規〔2016〕5號)就一系列題目作出規定。
一路來看關于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題目,你應該知道的事——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實行,也就是說: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響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繳費年限,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現實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